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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出口越南双抬头产地证FORM E

更新时间:2024-11-09 08:57: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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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细介绍

FORM E 东盟证书填制

第一栏:

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、地址和国名。


第二栏:

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、地址和国名。

Zui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“TO ORDER”。

第三栏:

填写离港日期、运输工具号和卸货港。

离港日期前可加打“ON” 或“ ON/AFTER”表示确切的出货日期或随后几天可能的出货日期。

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,如:“BY SEA” 或“BY AIR”。

根据需要可简单加打运输路线,如:“SHENZHEN VIA HONGKONG”。

卸货港必须是东盟各国的港口。

第四栏:

进口国海关在该栏注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。

第五栏:

该栏可填写货号编号或留空。

第六栏:

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。

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。不得填写“见提单”或“见发票”等。

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。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栏空白处,不能出边框,不能覆盖。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,依此类推。

第七栏:

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,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H.S.编码上的货名相对应。

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。货物无包装,应注明“散装(IN BULK)”或“裸装(IN NUDE)”。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,可打总“件数(PCS)”。

对应货物名称注明六位数的协调制度编码(H.S.编码)。

第八栏:

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。

(一)如货物完全原产,填写“×”。

(二) 如货物含进口成份,其国产价值成份≥40%,填写国产价值的百分比,例如:“45%”。

(三)货物含进口成份,中国—东盟自贸区累计价值成份≥40%,填写该累计价值的百分比,例如:“45%”。

(四)产品符合特定原产地标准,填写“PSR”。

第九栏:

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。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。如:“公斤”、“台”、“件”、“双”、“套”等。

填写货物的FOB价值。

第七栏的品名、H.S.编码、第八栏的原产地标准及第九栏的计量单位要一一对应。

第十栏:

填写发票号,发票日期。

第十一栏:

填制申报日期,申报员签名,加盖公章。

第十二栏:

填制签署日期,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,签证机构加盖“FORM A”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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